索引号: | 003187229/201711-31105 | 信息分类: | 领导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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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1-27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领导解读:宿州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甘大庆解读《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 ||
文号: | 关键词: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甘大庆对此进行解读:
一、奖励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1.逐级下达计划供水指标并落实到基层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或单位用水量低于国家或省、市行业用水定额;
2.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的上报;
3.获得安徽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4.年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单位)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整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
5.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漏失率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计量水表达到国家规定的强检要求,计量精度抽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期准确抄表计量。
6.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再生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以上条款中,第1、2、3款为评比节水先进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其他条款为评选先进的优先考虑条件。
(二)节水先进个人
1.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重大贡献;
2.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
3.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节水先进社区、家庭
1.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社区活动,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并取得安徽省“节水型社区”称号;
2.在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节水型社区”负责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家庭活动。
三、评选程序
(一)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相关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根据分配名额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个人、节水先进社区和节水先进家庭;
(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公示后,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管
参评企业(单位)、社区、家庭、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惩罚适用范围
违反以下条款的宿州市用水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计划用水户不按时报送报表或瞒报漏报的;
(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工艺设备器具的或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未按要求做水平衡测试的;
(四)私接居民用水、偷水等违规使用公共供水的;
(五)未办理排水许可证违规向市政主管网排放污水或排放不达标污水的;
(六)新、改、扩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或私自投入使用;
(七)单位产品取水量超出定额20%以上的并在一年以上未整改的。
六、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