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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30038019/08558-00558 信息分类: 业务文件
内容分类: DOC,公民 发文日期: 2014-08-26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14-08-26
生效时间: 2014-07-18 16:10:07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号: 医保字〔2013〕2号 词: 生育保险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6   保护视力色:       


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学性,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30号)等政策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级确定定额标准

根据医院等级和生育方式确定结算定额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定额标准。

生育结算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次

医院等级

平产

剖宫产

三级

1800

3200

二级

1400

2800

一级及以下

1000

2000

二、规范结算管理方式

(一)统筹区(宿州辖区市)内

1、参保地就诊。生育职工持社会保障卡要到已选择登记的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出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按服务协议规定进行结算。

2、跨参保地就诊。生育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已选择登记的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出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地医保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参照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二)统筹区(宿州市辖区)外

1、转诊。参保职工因生育医疗确需转统筹区外诊疗的,要由统筹区内长期居住地二级及以上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转出。

2、异地安置、驻外和选择随异地父母(或配偶)人员的就诊上述人员要先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3、急诊。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因生育急诊住院,应在48小时内通知参保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以上三种情况的生育参保职工出院后,要携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按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

1、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方式及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实行限额报销;限额以内据实报销。

2、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1、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据实报销。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生育津贴。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办法

凡具备提供生育医疗服务能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后为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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